一、基隆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有功之地政士,作為從事地政服務人員之表率,特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 本要點所稱地政士以領有基隆市(以下簡稱本市)地政士開業執照並加入本市地政士公會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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